关于条形码的码制区别方式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6 08:58:28
下面由佛山条形码公司跟各位讲解一下关于条形码的码制区别方式:
UPC:(统一产品代码) 只能表示数字 有A、B、C、D、E四个版本 版本 A - 12 位数字 版本 E - 7 位数字 最后一位为校验位大小是宽1.5" 高1 " ,而且背景要与清晰 主要使用于美国和加W拿大地区,用于工业、医药、仓库等部门,当UPC 作为十二位进行解码时,
定义如下: 第一位 = 数字标识 (已经由UCC(统一代码委员会)所建立). 第2-6位 = 生产厂家的标识号(包括第一位) 第7-11 = 唯一的厂家产品代码 第12位 = 校验位(used for error detection) Code 3 of 9 : 能表示字母、数字和其它一些符号共43个字符:A -Z,0 - 9,-.$/+%,pace 条形码的长度是可变化的 通常用“*”号作为起始、终止符 校验码不用 代码密度介于3 - 9.4个字符/每英寸 空白区是窄条的10倍 用于工业、图书、以及票证自动化管理上 BarTender Code 128: 表示高密度数据, 字符串 字符串可变长 符号内含校验码 有三种不同版本: A, B, and C 可用128个字符分别在 A, B, or C 三个字符串集合中 用于工业、仓库、零售批发 Interleaved 2-of-5 (I2 of 5): 只能表示数字0 -9 可变长度 连续性条形码,所有条与空都表示代码,第一个数字由条开始,第二个数字由空组成 空白区比窄条宽10倍 应用于商品批发、仓库、机场、生产/包装识别、工业中 条形码的识读率高,可适用于固定扫描器可靠扫描 在所有一维条形码中的密度最高 Codabar(库德巴条形码): 可表示数字0 - 9,字符$、+、 -、还有只能用作起始/终止符的a, b, c d四个字符 可变长度 没有校验位 应用于物料管理、图书馆、血站和当前的机场包裹发送中 空白区比窄条宽10倍 非连续性条形码,每个字符表示为4条3空 PDF417 (二维码): 多行组成的条码 不需要连接一个数据库,本身可存储大量数据 应用于:医院、驾驶证、物料管理、货物运输 当条形码受一定破坏时,错误纠正能使条形码能正确解码 PDF417, 是Symbol科技公司于1990研制产品。它是一个多行、连续性、可变长、包含大量数据的符号标识。每个条形码有3 - 90行,每一行有一个起始部分、数据部分、终止部分。它的字符集包括所有128个字符,最大数据含量是1850个字符。
用处主要有这几个:
1.代表产品类别,比如香烟上的条码,同一种香烟上的那个13位的条码,都是一样的.这个条码叫EAN-13码,又叫商品码,需要去相关部门注册,才能使用.
2.代表产品类别以方便管理.这个通常大家在超市看的比较多.超市里面有些产品上面本身没有上面一条所说的EAB-13码,那么超市会根据不同类别来贴上超市内部定义的条码.
以上两种其实用处是一样的,不同处在于第一种是要注册申请的,第二种是企业内部制定的规范.
3.代表单独的产品.通常都是作为序列号.比如家电铭牌上都有一个条码,这个条码是唯一的,只代表一个产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库存\质保等管理.
4.特殊行业管理.比如邮政就有专门的码种用于管理,在信封的背面就能看到.
5.防伪.通过后台数据库,每一个条码都有唯一对应的数据.扫描数据传输到电脑里就能和数据库里面的数据做对比.这个条码内容通常是随机生成的.主要用于彩票\火车票\飞机票\优惠卷等.
条码的用处还很多,目前身边可以说随处可见.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归类.希望能对你有用.
根据商品条形码的前缀码就可以区分产地是否是国产或者进口的。
1、如说葡萄酒或奶粉法国进口的,条形码就是3开头。再比如惠氏奶粉也说是进口但它的条形码就是69。所以它就是中国分装的,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后分装的(即原料进口,在国内进行小包装的分装加工),都需要标注69开头的条形码,如果不是69,则不是中国生产,肯定为原装进口的。
2、香港销售的惠氏奶粉1-2段的是76开头的(爱尔兰制造),惠氏奶粉3-4段的是888开头的(新加坡制造)。旭贝尔说是美国全进口,但我们可以发现它的盒装2段的条形码是87,87是荷兰的并不是美国。
3、前缀码 所在国家(地区)00--13 美国和加拿大30--37 法国380 保加利亚383 斯洛文尼亚385 克罗地亚387 波黑400--440 德国45--49 日本460--469 俄罗斯471 中国台湾474 爱沙尼亚。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 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 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 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 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 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 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 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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