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条形码申请_商品条码注册_产品条形码办理

佛山条形码注册申请流程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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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条形码注册申请流程明细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4 09:01:32

佛山条形码申请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比较常见的是13位商品条码或者是8位的商品条码缩短码。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

需提交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 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若为集团企业同时填写《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交纳系统成员注册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商品条码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的零售、食品安全追溯、医疗卫生、物流、建材、服装、特种设备、商品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移动商务等领域。商品条码技术为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可靠产品信息和技术保障。目前,我国有三千多万种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商品条码标识;使用条码技术进行自动零售结算的商店。

每个服装专卖店或店中店配置一部手机和一个钥匙扣大小的与手机相连的蓝牙条码扫描器,卖出的每一件服装经条码扫描器轻轻一扫,在完成服装销售的同时,扫描器快速、准确的记录下所售服装的品牌、数量、型号、价格、款式、售出时间等重要销售数据,这些数据将按照企业总部的要求,每日定期或者随时通过手机无线发送至企业总部进行汇总和分析处理,及时动态生成全国销售时报表、日报表、月报表等多种销售明细图表。同时这些处理后的数据结果、图表信息会被即时发送到企业管理者的手机上,管理者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实时把握产品的全国销售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准确把握市场的动态和消费者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对消费者的偏好和产品定位做出最正确的决策。  

随着为个人用户提供娱乐和信息服务的手机短信近年来在中国“雪崩式”的快速发展,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的发展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在移动通信市场中再次发掘出新的宝藏。就全球范围而言,目前绝大部分的移动数据增值业务主要面向个人用户,为企业用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的却很少。其实几乎在任何一个行业,都能立即找到移动商务的用武之地。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真正庞大的市场机会是存在于企业级的移动商务应用中。据报道,移动商务应用目前已经为全球企业创造了大约640亿美元的收益。随着这股移动商务热潮的兴起和应用的逐步深入,到2006年,全球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将至少达到5000亿美元。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移动商务的市场潜力更不可小视。据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3年在北京发布的一份有关企业移动商务服务与解决方案市场兴起的研究报告,调查中40家受访企业有37家都表示出对企业移动应用的认可与兴趣。超过50%的公司希望在短期内(少于一年)或中期内(一至三年)实施方案。在中国这个地理广阔而技术落差极大的市场上,无论是从最高端的,与企业的ERP系统联接在一起的PDA型手机应用,到最简单的手机短信息业务,都可以为中国的企业用户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但是短信息只是一个辅助功能而已,用它来传递文本和小数据量信息尚可,如果指望将交易建立在这样的平台上是不可靠的,因为短信在通讯成本和数据传输的安全性方面都处于劣势,所以未来涉及交易的移动商务信息平台最终还将建立在GPRS上。  

以手机与蓝牙条码扫描器为平台开发而成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语音通讯等功能于一体,利用物品上的条形码作为信息快速采集手段,将采集器获得的数据结果及时通过GPRS网络接入互联网并导入后台中央网管模块中,进行数据分析及汇总,实现数据信息在内部网络和无线终端上的共享。该解决方案兼具了掌上电脑、条码扫描器和手机功能的业务系统,具有显著的三大优势:首先,低成本,由于数据传输均是通过覆盖全国的GPRS手机通讯网络,因此运营成本低廉而且数据传输稳定又具有无线通讯功能;其次,实时性,解决方案能够进行实时传输,在第一时间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不间断传输;再次,移动性,作为终端的手机小巧,携带方便,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庸置疑,这种新功能在传统商业和网络商业之间架起了桥梁,为未来移动商务带来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 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 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 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 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 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 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 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申请商品条码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1. 申请条件

(1)凡在我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代码)。

(2)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原则上应拥有商标注册权;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只有在不违背商品编码唯一性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

2. 企业义务

(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使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自己的厂商代码。

(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但为他人加工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则上应使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

(3)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标准,以保证商品流通各环节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

(4)企业应该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5)企业应该按规定参加复审。

3. 注册程序

(1)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索取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

(2)企业应提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明(如商品上不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应出具证明),并与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一起送交中心或其分支机构。

(3)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注册完毕,中心将厂商代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中心将对企业及其注册的厂商代码予以公告。

4. 厂商代码的维护

(1)企业如与他人合资、合并,其新企业应单独办理厂商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2)厂商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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