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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同类型佛山条码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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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同类型佛山条码的差异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30 08:07:53

企业在不同的应用场合有时会采用不同类型的佛山条码符号以承载不同的编码信息。小编总结了常见的几种佛山条码符号,一起来看看一下彼此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异吧~

EAN-13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图EAN-13条码

EAN-13条码作为最常见的零售商品条码符号,常用于零售结算。一共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EAN-8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图EAN-8条码

EAN-8条码在外观上与EAN-13条码略有区别,条码数字由13位缩减至8位,用于标识商品包装较小的商品。但是EAN-8条码的核心数据识别,与EAN-13条码保持一致。同样是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GS1-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条码也是GS1系统的一种条码符号。该条码具有“尺寸更小、信息量更大”、“可承载如产品有效期、系列号等商品附加信息”等优势,可满足特小型产品、不定量产品、需要安全追溯管理的食品等商品的表示需求。

GS1-Databar条码共有多种类型,有事采用“条码+附加信息”的形式,例如条码+有效日期、批号等形式。

先了解一下:商品条码具有三个特性:唯一性、稳定性、无含义性。具体可以去google一下。其中的无含义性指的是:商品条码就是一串数字编码,里面并不包含任何商品信息。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扫描出来的商品信息是从哪里来的?

商品条码号段从690开头的一直到699开头的号段,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分配给中国大陆使用的号段,目前(2016年)已启用到697。由于商品条码的三个属性的要求,再加上号段容量有限,只能用无含义的数字对商品进行编码。

商品条码和商品一一对应的事实,理论上让我们能够通过商品条码查询到它对应的商品是什么。这就需要一个大的数据库来储存这些数据了。目前建立的比较好的数据库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它的工作方式是:使用商品条码的厂商按照规定需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由中心分配给企业厂商识别代码(一般是商品条码的左边7位-9位数)和登录账号,以便上平台去录入商品信息。平台的信息对第三方数据平台(我查查、微信、淘宝、百度等)是开放的。由于这些数据是厂家自己录入的,所以真实度比较高。

第三方平台工作方式可能是:定期地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获取数据,这些数据这里称为数据G,同时从市场上搜集商品条码和所对应的商品信息,这里称为数据S。数据S的收集方式可以是:1、直接找到各地的超市,向他们索取或购买数据;2、通过APP让使用者帮助收集数据;3、……(我也不知道了)。数据G和数据S合并起来一起用。如果通过他们的软件扫码,出来的数据就是G+S中的数据。其中,数据S的来源比较杂,容易出现驴唇不对马嘴的情况。

根据EAN规范的要求,条码印刷颜色设计提要如下:

①条空宜用黑白颜色搭配可获得最大对比度,所以是最安全的条码符号颜色设计。

②红色不能作为条色由于条码识读器一般使用波长630~700nm的红色光源,红光照射红色物质时反射率最高,因此红色一般不能作为条色,而只能作为空色。以深棕色作为条色时,也必须控制其中红色成分在足够小的范围内,否则会因红色的作用而影响条码识读。

③对于透明或半透明的印刷载体,应禁用与其包装内容物相同的颜色作为条色,以免降低条空对比度,影响识读。此时可以在印条码的条色前,先印一块白色的底色作为条码的空色,然后再印刷条色。白色的底使条码与内容物颜色隔离,保证条空对比度PCS(印刷对比度)值达到技术要求。

④当装潢设计的颜色与条码设计的颜色发生冲突时,应以条码设计的颜色为准改动装潢设计颜色。

⑤慎用金属材料做印刷载体带有金属性的颜色(如金色),由于其反光度和光泽性会造成镜面反射效应而影响扫描器识读,因而用金色来印刷条码或把印刷载体上的金色作为空色时一定要慎重。

⑥使用铝箔等金属反光材料作为载体时,可将经打毛处理的本体颜色或在本体上印一层白色作为条码的空色,未经打毛的反光材料本体作为条色。如我们常见的健力宝等易拉罐就是这样选择设计条码颜色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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