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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引入佛山条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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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引入佛山条码系统?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2 08:05:13

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然而固定资产的管理的工作十分繁杂,即使在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固定资产标签的制定、填写或打印、粘贴、资产状态的跟踪,盘点等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变和改进。固定资产管理还是手工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此时佛山条码的引入可以轻松地解决这些问题。

结合条形码技术可以使得固定资产的管理变得轻松和简单,避免手工的操作和记录带来的数据错误和时间的耗费。条形码的应用过程如下:

1.准备固定资产条形码标签取消手工书写或普通打印机打印的固定资产标签。在系统编码的基础上,以条形码的方式表现出来,使用专用的条形码打印机打印出特殊介质的标签来。利用专业条形码打印机的优点,可以使用防水、防油污、防撕裂的标签纸,保证固定资产标签长期保存和清晰。将带有条码信息的标签粘贴在固定资产上。

2.固定资产管理现场数据终端固定资产分布在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场所,进行固定资产的跟踪和盘点必须到每个现场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此时给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备带有条形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可以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包括状态的改变,使用部门的改变和其他备注信息。同时在现场也可查询相关信息,在此之前会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下载手持终端中。

3.数据的上传与同步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物流单元上条码符号的放置

符号位置

每个完整的物流单元上至少应有一个印有条码符号的物流标签。物流标签宜放置在物流单元的直立面上。推荐在一个物流单元上使用两个相同的物流标签,放置在相邻的两个面上,短的面右边和长的面右边各放一个。

符号方向

条码符号应横向放置,使条码符号的条垂直于所在直立面的下边缘。

条码符号放置

托盘包装

条码符号的下边缘宜处在单元底部以上400mm至800mm的高度(h)范围内,对于高度小于400mm的托盘包装,条码符号宜放置在单元底部以上尽可能高的位置;条码符号(包括空白区)到单元直立边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

箱包装

条码符号的下边缘宜在单元底部以上32mm处,条码符号(包括空白区)到单元直立边的间距应不小于19mm。

如果包装上已经使用了EAN-13、UPC-A、ITF-14或UCC/EAN-128等标识贸易项目的条码符号,印有条码符号的物流标签应贴在上述条码符号的旁边,不能覆盖已有的条码符号;物流标签上的条码符号与已有的条码符号保持一致的水平位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次完整商务过程包括由生产厂家将产品生产出来,通过运输、仓储、加工、配送到用户、消费者的物流全过程。其中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厂家将生产的单个产品进行包装,并将多个产品集中在大的包装箱内;然后,经过运输、批发等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通常需要更大的包装;最后,产品通过零售环节流通到消费者手中,产品通常在这一环节中再还原为单个产品。人们将上述过程的管理称之为供应链物流管理。贸易过程中的商品从厂家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过程是客观存在的,长期以来人们从未主动地、系统地、整体地去考虑,因而未能发挥其系统的总体优势。供应链物流系统从生产、分配、销售到用户不是孤立的行为,是一环扣一环的,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它是实现快速、准确而可靠地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录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首先,从企业生产的角度来讲。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要求,生产制造从过去的大批量、单调品种的模式向小批量、多品种的模式转移,给传统的手工方式带来更大的压力。手工方式效率低,由于各个环节的统计数据的时间滞后性,造成统计数据在时序上的混乱,无法进行整体的数据分析进而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利用条码技术,对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采集跟踪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生产制造业的物流跟踪,满足企业针对物料准备、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市场销售、售后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管理需求。

1、物料管理:现代化生产物料配套的不否协调极大地影响了产品生产效率,杂乱无序的物料仓库、复杂的生产备料及采购计划的执行几乎是每个企业所遇到的难题。条码技术的解决思想:(1)、通过将物料编码、并且打印条码标签。不仅便于物料跟踪管理,而且也有助于做到合理的物料库存准备,提高生产效率,便于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对采购的生产物料按照行业及企业规则建立统一的物料编码从而杜绝因物料无序而导致的损失和混乱。(2)、对需要进行标识的物料打印其条码标,以便于在生产管理中对物料的单件跟踪,从而建立完整的产品档案。(3)、利用条码技术、对仓库进行基本的进、销、存管理。有效的降低库存成本。(4)、通过产品编码,建立物料质量检验档案,产生质量检验报告,与采购定单挂钩建立对供应商的评价。

2、生产管理:条码生产管理是产品条码应用的基础,它建立产品识别码。在生产中应用产品识别码监控生产,采集生产测试数据,采集生产质量检查数据,进行产品完工检查,建立产品识别码和产品档案。有序的安排生产计划,监控生产及流向,提高产品下线合格率。

(1)、制定产品识别码格式。根据企业规则和行业规则确定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保证产品规则化、唯一标识。

(2)、建立产品档案:通过产品标识条码在生产线上对产品生产进行跟踪,并采集生产产品的部件、检验等数据作为产品信息,当生产批次计划审核后建立产品档案。

(3)、通过生产线上的信息采集点来控制生产的信息。

(4)、通过产品标识码条码在生产线采集质量检测数据,以产品质量标准为准绳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从而控制产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向及是否建立产品档案。打印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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