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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产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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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产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6 08:44:38

在自动识别技术中,佛山条形码技术具有如下特点:

1.操作简单,容易上手。条码符号制作容易,扫描操作简单易行。

2.输入迅速,信息采集速度快。普通计算机的键盘录入速度是200字符/分钟,而利用条码扫描录入信息的速度是键盘录入的20倍。

4.输入正确,可靠性高。键盘录入数据,误码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误码率约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扫描录入方式,误码率仅有百万分之一,首读率可达98%以上。

5.灵活、实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枪、采集器等条形码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6.自由度大。读取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达信息,而同一条码上所表示的信息完全相同并且连续,这样即使是标签有部分缺欠,仍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7.条码自动识别系统所涉及到的识别符号成本以及条码设备成本都非常低。特别是条码符号,即使是一次性使用,也不会带来多少附加成本,尤其是在大批量印刷的情况下。这一特点使得条码技术在某些应用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再者,条码符号识读设备的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操作容易,适用于众多的领域和工作场合。

8.可以进行非接触读取(条码扫描枪直接阅读),可以选择和用途相适应的读取装置(手持式/固定式/全方位扫描平台),可以根据环境、用途选择打印纸(耐热、耐药、耐水、防尘等)。

一个完整的物流单元标签包括三个标签区段,且从上到下的顺序通常为:承运商区段、客户区段和供应商区段。每个区段均采用两种基本形式表示一类信息的组合。标签文本内容位于标签区段的上方,条码符号位于标签区段的下方。其中,SSCC条码符号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

SSCC是所有物流单元标签的必备项,其他信息如果需要应配合应用标识符AI使用并符合附加信息代码结构的规定。

承运商区段通常包含在装货时就已确定的信息,如到货地邮政编码、托运代码、承运商特定路线和装卸信息。

客户区段通常包含供应商在订货和定单处理时就已确定的信息。主要包括到货地点、购货订单代码、客户特定路线和货物的装卸信息。

供应商区段通常包含包装时供应商已确定的信息。SSCC是物流单元应有的唯一的标识代码。

客户和承运商所需要的产品属性信息,如产品变体、生产日期、包装日期和有效期。批号(组号)、系列号等也可以在此区段表示。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105mmx148mm(A6规格)或148mmx210mm(A5规格)两种尺寸。当只有SSCC或者SSCC和其他少量数据时,可选择105mmx148mm。技术要求

物流单元标签上的条码符号应符合下列和GB/T15425-2014商品条码128条码标准的相关规定。

X尺寸最小为0.495mm,最大为1.016mm。在指定范围内选择的X尺寸越大,扫描可靠性越高。

条码符号的高度应大于等于32mm。

条码符号的条与空应垂直于物流单元的底面。在任何情况下,SSCC条码符号都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

供人识读字符可以放在条码符号的上部或下部,包括应用标识符、数据内容、校验位,但不包括特殊符号字符或符号校验字符的表示。应用标识符应通过圆括号与数据内容区分开来。供人识读字符的高度不小于3mm,并且清晰易读,位于条码符号的下端。

条码的符号等级不得低于1.5/10/670,条码符号的检测和质量评价见GB/T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标准的相关规定。

标签的文字与标记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名字和地址,公司的标志等。标签文本要清晰易读,并且字符高度不小于3mm。

人工识读的数据由数据名称和数据内容组成,内容与条码表示的单元数据串一致,数据内容字符高度应不小于7mm。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放大系数和条高尺寸

在调查中发现最普遍的问题就是放大系数过小和条高截短现象。条码实际尺寸与模块宽度(X尺寸)为0.330mm的条码尺寸的比值即为放大系数,在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中要求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可在0.80~2.00之间取值。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放大系数过小容易降低条码印刷质量,影响商品条码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过大会影响到产品外包装整体的美观,因此,建议在不影响产品外包装整体协调性和美观性的情况下,放大系数在0.90~2.00之间选择适宜的条码放大系数。

虽然在相关标准中对条码的条高没有强制性的标准,但是条码的条高也是不可以任意截短的。因为识读设备一般都是全向式扫描,在扫描的过程中扫描线在经过所有条和空(包括空白区)才能识读。条高过小,对扫描的要求就会越高,识读成功率就越低,这样是影响识读设备的工作效率,因此要确保条码符号条高的尺寸。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合理的放置位置,将完整的条码印刷在包装上。如果包装设计预留的尺寸确实不够必须截取条高才能放置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截短条码整体高度的1/3,保留2/3。

以上几个问题是商品条码在印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码在印刷中除了以上几个因素外还有印刷材质、放置位置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码符号的每一个质量参数都是扫描识读和正确应用的重要因素,只要在印刷的过程中对条码符号质量参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就会避免出现条码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可能,在流通领域中也就不会出现拒读、误读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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