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品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8 08:28:19
我们平时在接触条码扫描枪时,常常遇到许多难懂的专业技术名词:如光学分辨率(光学解析度)、最大分辨率(最大解析度)、色彩分辨率(色彩深度)、扫描模式、接口方式(连接界面)等等。笔者就来介绍一下这些条码扫描枪的基本知识,给广大读者普及一下条码扫描枪的常识。让我们能更加了解条码扫描枪,在我们选购条码扫描枪时也可以作为参考。其实,条码扫描器、条码扫描枪及条码阅读器都是一回事,只是习惯叫法不同。国内市场主流品牌及型号美国symbol条码扫描器(symbol条码扫描枪,symbol扫描枪,symbol无线扫描枪,symbol2208,symbol9203,symbol6608,symbol7708,symbol4208,symbol7094,symbol9100,symbol4000);美国intermec条码扫描器(intermec条码扫描枪);意大利datalogic条码扫描器(datalogicD131,datalogicd200,datalogicm100,datalogicm200,datalogicm101,m101-d,datalogicd101,DLL5510-M,HEROND130);美国metrologic佛山条形码扫描器;美国hhp条码扫描器(hhp3800,hhp4206);日本Option条形码扫描器;台湾imc条码扫描枪,美国psc扫描枪条码扫描器种类:扫描器等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一、手持式条码扫描器(当然了,也有人叫手持式条码扫描枪或条码阅读器)。手持式扫描器(条码扫描枪)是1987年推出的技术形成的产品,外形很像超市收款员拿在手上使用的扫描枪一样。持式扫描枪绝大多数采用CIS技术,阅读器光学分辨率为200dpi,有黑白、灰度、彩色多种类型,其中彩色类型一般为18位彩色。也有个别高档产品采用CCD作为感光器件,可实现位真彩色,扫描效果较好。
二、小滚筒式扫描器(当然了,也有人叫小滚筒式扫描枪阅读器)。这是手持式扫描器和平台式扫描器的中间产品(这几年有新的出现,因为是内置供电且体积小被称为笔记本扫描器)这种产品绝大多数采用CIS技术,光学分辨率为300dpi,有彩色和灰度两种,彩色型号一般为24位彩色。也有及少数小滚筒式条码扫描器采用CCD技术,阅读器的扫描效果明显优于CIS技术的产品,但由于结构限制,阅读器体积一般明显大于CIS技术的产品。小滚筒式的设计是将扫描器的镜头固定,而移动要扫描的物件通过镜头来扫描,运作时就象打印机那样,要扫描的物件必须穿过机器再送出,因此,被扫描的物体不可以太厚。这种扫描枪最大的好处就是,体积很小,但是由于使用起来有多种局限,例如只能扫描薄薄的纸张,范围还不能超过扫描枪的大小。
三、平台式扫描器。又称平板式阅读器、台式扫描枪,目前在市面上大部分的扫描器都属于平板式条码扫描器,是现在的主流。这类扫描器光学分辨率在300dpi-8000dpi之间,阅读器色彩位数从24位到48位,阅读器扫描幅面一般为A4或者A3。平板式的好处在于像使用复印机一样,只要把条码扫描枪的上盖打开,不管是书本、报纸、杂志、照片底片都可以放上去扫描,相当方便,而且条码扫描枪扫描出的效果也是所有常见类型扫描枪中最好的。
其它的还有大幅面扫描用的大幅面扫描枪、笔式扫描枪、底片扫描枪(注意不是平板扫描枪加透扫,效果要好的多,价格当然也贵)、实物扫描枪(不是有实物扫描能力的平板扫描枪,有点类似于数码相机),还有主要用于业印刷排版领域的滚筒式扫描枪等很多。选购时注意的几个参数:扫描速度、扫描精度、扫描景深、抗震能力、解码能力、接口方式、传输方式、用途环境。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班码条码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佛山条形码注册申请证书已核准下达,物品编码厂商识别代码证书号为:6972***,委托代理条形码办理事宜已经完结,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签收事宜;为降低条形码使用成本,合理规避条码胶片制作周期费用、条形码信息备案等条码关联业务,另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学习培训事宜。基于为客户利益着想,规避盗用客户条码情况发生,如上条码信息有所保留;为了能准确无误签收证书,以防止冒领、错领,请注意以下事宜:
1.领取时需提供当事公司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2.领取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证件;非当事人领取,另需提供当事人委托书一份;3.外地厂商,如需办理邮寄事宜,请与班码条码受理专员联系,安排邮送事宜(合作机构:顺丰快递中国邮政EMS)。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在超市的食品,没有佛山条形码的很少见了,那基本就是散装的蔬菜,这个条码,在超市里过秤的时候,会给你打上,其它的商品,本身都带有条码了,有些小作坊的老板,生产了一些产品,想要申请条码码,有担心:小作坊食品能申请条形码吗?
这里明确告诉大家,小作坊的食品是可以申请条形码的,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当然,如果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话,那就只能等办下营业执照再申请条形码了。
现在条码申请,有两种方式,对于一些大集团,自己有法务部门的,可能就自己去条码中心办理了,对于一些小的个体,很多就由代理来办理,毕竟出差也要钱,让代理来做就可以省不少精力。
在我们的业务中,有些小作坊没底气,因为食品控制还是很严格的,对环境,对生产是有要求的,现在SC证也不太好办,所以无形之中觉的条形码也不太容易,当然这要看对谁而言了,通常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对于常常协助企业申请条码的公司来说,其实还是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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