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条形码申请_商品条码注册_产品条形码办理

南海区手机条形码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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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手机条形码代表什么?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6 08:16:14

条形码是怎么获取的条形码是由美国的N.T.Woodland在1949年首先提出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条形码的应用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条形码可以标出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电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条形码是由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码制)编制成的,用以表达一组数字或字母符号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即条形码是一组粗细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间距的平行线条图形.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组成的.

条形码的编制是有一定规律的,一般你在购买条形码扫描仪时,可以直接请经销商根据你的行业等信息设置。

条形码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观

印刷品外观检验:表面无破损、裂纹、穿孔、污迹等缺陷;表面无污垢、油墨拖曳、油墨不均匀现象;是否太接近或与其他图案重叠;无明显污渍、脱墨等。她的印刷缺陷。

2)尺寸精度,包括原膜的尺寸精度测试和印刷材料的尺寸精度测试。

3)印刷色差对比度(PCS值):即,空色差对比度。PCS的值显示在反射率、反射浓度和PCS.的表中。

4)左右空白区大小:标准版商业条形码左侧空白区为3.63mm,右侧空白区为2.31mm。缩短的产品佛山条形码左侧和右侧的空白区域宽度为2.31毫米。

5)条形码符号高度:一般商品条形码的标准高度为26.26mm,条形码符号的高度随放大系数的不同而变化。请参照商品条形码放大系数的选择表求特定值。

6)校验码:根据一定的程序,根据前12个数自动计算。

7)条码印刷厚度:条带与空印之间的厚度差异不应超过0.1mm。

8)第一读出速率:能够识别第一次读出的概率。

9)印刷位置:看它是否在清关员可以扫描和定价商品的地方印刷;是否避免包装密封、搭接、接缝、盖子等。对于曲率较大的圆柱形包装,是否将条形码永久放置。在容器印刷中采用拉杆。其原理是看印刷是否不易污染、磨损、变形、易读、易操作的位置。

上面关于条码检测仪大家了解了吗?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了关于条码检测仪的相关内容,对于条码检测仪属于哪个等级是否合格等等此类问题,如果大家对于条码检测仪还有疑问,可以一起和扫描网进行沟通和交流,也希望以上内容可以真正的帮到大家。

佛山条形码技术的优势

1、可靠准确性: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发生一个错误,代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发生一个错误工业抗摔扫描枪。

2、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每分钟90个字符类型的打字1.6s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但使用条码进行相同工作只需0.3s。

3、经济实惠:与其他自动条码扫描枪识别技术相比,普及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低。

4、灵活实用:条码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构成相关设备和识别系统实现自动识别,还可以结合其他控制设备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管理。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5、自由度大:条码扫描仪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比光文字识别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现信息,但由于同一条码中所显示的信息完全相同且是连续的,因此即使标签有部分缺失,也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佛山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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