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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药品条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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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药品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佛山金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3 08:35:57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佛山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编码条码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条形码注册申请证书已核准下达,物品编码厂商识别代码证书号为:6972***,委托代理条形码办理事宜已经完结,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签收事宜;为降低条形码使用成本,合理规避条码胶片制作周期费用、条形码信息备案等条码关联业务,另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学习培训事宜。基于为客户利益着想,规避盗用客户条码情况发生,如上条码信息有所保留;为了能准确无误签收证书,以防止冒领、错领,请注意以下事宜:

1.领取时需提供当事公司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2.领取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证件;非当事人领取,另需提供当事人委托书一份;3.外地厂商,如需办理邮寄事宜,请与编码条码受理专员联系,安排邮送事宜(合作机构:顺丰快递中国邮政EMS)。

条形码标识的主要原则:

1.条形码的组成

A.对于应用条形码最广的仓库来说,条形码一般可以根据单一物料编号来生成,当对于很多具有特定数量的包装规格时,也可以将条形码包含物料编号与数量两个字段组成另外根据应用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将更多的字段包含到条形码当中。

B.当条形码包含多个字段组成时,系统将采集器读取的条形码资料传到计算机系统中时,系统会使用特定的分隔符将每一行的各个字段分开,便于其它数据应用系统进行读取与加工。

C.在打印条形码标签时,可以选择让人员可读的信息(物料编号、数量)等打印在条形码区域的下方,便于操作人员工进行核对,进一步保障准确性。

2.条形码标签的贴放位置及条形码的字段组成

A.对于比较大的对象或摆放位置不固定的对象,应在包含的外箱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内容可以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的整箱数量,还有一份条形码标签应包含物料编号及数量为1,便于单个发货时进行读取,对于外箱中还有小包装的,还应制作一份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小包装数量的条形码标签。

B.如果对象比较零碎及摆在比较固定的区域或货架上,我们可以在对应的货架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样数,应该是物料编号及数量1为一份,另外每一种包装规格要一份(包含小包装的规格),这样将可以大大方便发货与盘点。

佛山条码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信息采集和输入技术,己被广泛应用于物流信息自动处理和工业自动化生产过程的诸多行业,如商品销售。自动化仓库、图书馆信息处理、邮政系统等领域。我国铁路客运服务已开始进行计算机售票。检票系统的研制和开发。而客运站由于量大面广,且地理位置分散,仅有少数城市在为数不多的车站自行投资开发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但是功能还比较单一,并未形成售票、检票、调度、结算等一体化的计算机功能体系。本文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客运车站微机售检票信息管理系统(QYMIS)的总体方案,论述分析了基于条码自动识别技术的售票、检票、调度、结算一体化软件系统计发的关键技术及解决方法。

QYMIS实际投入使用近一年,售票百万余张,运行正常,有效地改善了售票、检票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售检票的出错率,达到了提高客运车站服务自动化水平的预期目的。

QYMIS技术上的创新和特色如下:微机售票窗口具有多到站、多票种,以及售票、预售和退票等功能。面对旅客售票的信息动态彩色屏幕显示,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采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按票面信息进行唯一编码,通过与售票数据库的联冈查询,自动判断车票的真伪、是否属于本次车等多种信息情况,自动进行检票统计打印结算单。QYMIS采用了统一的软硬件平台,统一的数据结构和信息编码工作。售票、检票、查询、财务等子系统之间实现的据资源共享,信息集成管理。采用磁盘镜像功能以及的据备份、售票错误自校正、应急处理等程序设计方法,有效保证了系统和数据的可靠安全。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佛山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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